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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2年12月4日水北畫字第1120505489號函修正

一、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加強本分署公務車輛使用暨駕駛管理,特依據行政院頒車輛管理手冊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車輛,指本分署供公務或管理使用之各種車輛,依其使用性質分為大客車、小客車、大貨車、小貨車、大客貨兩用車、小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代用小客車、機器腳踏車,其區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三、 本分署車輛由秘書室統一調派管理。
四、 公務車輛使用原則:
     (一) 本分署分署長、副分署長、主任工程司、秘書等一層以上主管人員因公務需要得優先調派用車。
     (二) 本分署員工因業務所需,得視人數多寡、路程遠近、公務緩急申請用車。
五、 核派原則:
     (一) 因公外出或定點開會,如有大眾運輸工具可資搭乘者,應儘量乘用大眾運輸工具前往。
     (二) 派車申請單(附件一)需經申請單位主管核章,於用車前1天內提出申請,由秘書室按照各單位送到派車單先後緩急依序調派。
     (三) 除一層主管外,因公外出、定點開會或參加各項研習原則以3人以上始得派車,如有特殊情形,須經一層主管核准。
     (四) 不同科室同仁如前往同一目的地時,得合併派車。
     (五) 本分署同仁暨退休人員,因直系親屬婚、喪或配偶父母喪葬,申請借用公務車輛,在不妨礙公務原則下,得核准借用,惟所需油料、團體保險,由借用人自理(油料部分,請駕駛避免使用本分署加油卡加油),並負擔駕駛人誤餐費用。秘書室得視公務車輛之車況、行駛距離、乘客安全等因素審酌調整借用。
     (六) 駕駛人必須取得核准派車申請單方得開車,並詳細記載行車紀錄及加油數量於派車單上,使用完畢後,請使用人於派車申請單上簽章,交還車輛管理員,以備查核。如係緊急調派經管理員以電話通知者,亦應補辦車輛相關程序。
     (七) 派車申請單有用車事由不詳、申請單位主管未核章、塗改到達地點或日期不符之任一情形者,秘書室得拒絶派車。
     (八) 公務車行駛地點以派車單所填地點為限,乘車人如擬赴他處,應修正或補填派車申請單。
     (九) 申請用車人不得指定駕駛人或車輛。
六、 用車人請於出車前、回分署後核對里程表,並於派車申請單簽名。
七、 公務車輛除執行公務外,一律停放本分署車庫,非因公務私自駕車外出者,依本規定簽報懲處。
八、 駕駛應每週填具「汽車總里程數週報表」(如附件二),並於次週二下班前送車輛管理員彙整。
九、 駕駛於公務車輛行駛前應依「公務車輛駕駛前後檢查表」 (附件三)之駕駛前所列項目檢查;行駛間應注意各項儀表、各操作裝置有無異常或異聲;行駛後,應將駕駛前及行駛間業已檢查與發覺情況合併作處理。行駛後應依「公務車輛駕駛前後檢查表」之駕駛後所列項目檢查。若有任何異狀或損壞應即時向管理員反應,並俟駕駛人填妥汽車請修單,報請核准後送修理廠商修理;駕駛須按日填報行車紀錄,併同「汽車每日耗油暨ETC電子卡片使用登記表」(附件四)、加油公司簽帳單及公務車輛駕駛前後檢查表於次月10日以前送管理員彙陳。另機器腳踏車之駕駛亦須按日填報機器腳踏車每日消耗油料登記表(附件五)於次月10日前送交管理員彙整。
十、 公務車輛保養修理應參照下列原則進行:
     (一) 公務車輛保養應參照各汔車原廠規定之里程或時間標準及保養項目實施。
     (二) 保固期限內之公務車輛以回原廠維修為原則。
     (三) 公務車輛機件保養或損壞,應填寫公務車輛請修單(附件六),奉核定後後送合法登記之汽車修理廠檢修。但於行程中發生故障,應先電話通知車輛管理員及主管後修復,再補辦請購(修)程序。
     (四) 公務車輛機件保養或損壞,該保養或維修費用超過1萬元者應簽奉核可;達2萬時,應由駕駛到場監修。
十一、 車輛管理員依據每輛汽車派車申請單紀錄、汽車每日耗油暨ETC電子卡片使用登記表及每月用油對帳明細表,按月造具各公務車儲值卡暨油料消耗統計表(附件七)送審核。當月份每公升油平均可行駛公里數較前數個月份平均數異常或過多者,駕駛應分析原因提供報告,且檢驗該車是否正常,必要時安排進場保養調整,以防浪費。
十二、 已達耐用年限且不勘使用公務車輛之報廢,應先填具財產報廢(失)單(附件八),經簽會資產課及會計單位陳機關首長核准後,依據核定報廢單,填具財產減損單(附件九),於奉核後辦理財產報廢減帳手續,登入帳卡註銷產籍。
       完成報廢減帳手續後,至監理機關繳交牌照完成報廢手續後,再將廢品連同監理機關核准報之車籍報廢異動單影本送資產課存查,併同分署報廢財產統一辦理公開標售。
十三、 駕駛人員駕駛公務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其他相關法規遭處罰鍰時,須自行負責繳納罰鍰。
十四、 駕駛人員非因公而私自駕駛公務車輛外出,如肇發交通事故,致公務車輛損壞,無論是否違反道路交通規則,其維修費用應自行負擔全額;如因肇事致他人傷亡,應自負刑事或民事責任,並追訴行政責任。
十五、 公務車輛未辦理定期檢查,臨時檢查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致遭罰鍰處分者,車輛保管人應負責支付各該款項,並追訴行政責任。
十六、 公務車輛於途中發生事故者,應保持現場,並立即向附近警察機關報告,如有傷亡時,應先作救護、救傷等緊急措施。除上述必要措施外,駕駛應立即以電話報告事務主管及車輛管理人員,並於2天內提出書面報告(附件十)。車輛管理人員依該書面報告,於7日內簽報主管。
十七、 公務車輛因公發生行車事故毀損,責任或鑑定未判明前,為執行公務及保障乘客安全,簽奉一層核准後送廠維修並由本分署先行墊付維修費,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責任屬對方或第三人者,維修墊付費用由對方或第三人償還;如對方或第三人拒絕償還者,應依法追償。惟衡酌依法追償所需花費之成本較維修費用高時不在此限。
      (二) 責任屬於雙方或雙方及第三人者,對方或第三人按責任比例應負擔之損害賠償,依前款規定辦理。
      (三) 責任屬本分署駕駛人員,維修墊付費用由其償還,得在其薪資項下扣繳歸墊或追繳。
      (四) 因不可抗力或機件材料不良致行車事故者,維修墊付費用,由本分署負擔。但以不可歸責於駕駛為限。
      (五) 保固期限內之公務車輛以回原廠維修為原則。
十八、 行車事故責任原因難以分析研判,或對方當事人或第三人不同意行車事故原因及責任之研判或調處時,應即向行車事故當地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鑑定費由本分署負擔。
十九、 公務車輛發生意外事故,申辦保險理賠,應以奉核准公務派車為限。
二十、 為增加行車效率,特訂定車輛保養獎懲規定,其規定如下:
      (一) 有下列情形者,酌予獎勵:
          1. 保養成績優良。
          2. 全年行車未有故障肇事。
          3. 一年內未違反交通規則。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 非因公務私自駕車外出。
          2. 無正當理由,逾時未到指定地點執勤。
          3. 保養不妥或駕駛不慎,以致機件受損毀。
          4. 故障頻繁,影響行車安全及任務。
          5. 違反交通規則情節重大者。
          6. 工作時間酗酒或賭博,影響行車安全及風紀。
          7. 不依派車申請單事由及地點行駛。
二十一、 駕駛人報領出差費及加班費原則:
      (一) 公務車出勤,1天往返,除報支出差外,其工作時間超過平時工作時間另依實際報支加班費,派車申請單由派車人員簽註證明。
      (二) 2天以上公務一律報支出差,不另報支加班費。惟用車人於完成任務趕返辦公處所,復因業務需要加班者,駕駛得按實際待命狀況報支加班費,並由用車人於「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駕駛出差超時加班單」內簽註證明。
      (三) 國定(例)假日、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限停止上班)奉派待命或出勤執行公務,得在6個月內補休或依實際情形報支加班費。
      (四) 公務車輛出勤因出差地點未提供停車位,需停放收費停車場,停車費用併於出差費用辦理申請。
二十二、 為加強車輛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實施工作檢核,成立檢核小組,小組成員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1人,委員3人,共計5人。由本分署秘書室主管為召集人,其餘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
二十三、 車輛檢核項目、表格(附件十一)及方式簡述如下:
      (一) 車輛檢核項目:
         1. 公務車輛行駛前後檢查表。
         2. 汔車每日耗油暨ETC電子卡片使用登記表。
         3. 機器腳踏車每日消耗油料登記表。
         4. 公務車輛總里程數。
         5. 公務車輛儲值卡結餘。
         6. 駕駛之職業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
         7. 其他。
      (二) 車輛檢核方式:
         1. 定期檢核:每半年檢核1次。
         2. 不定期檢核:視業務需要得隨時檢核。
      (三) 每次檢核結果應陳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理人並列為年終考核參考依據。
二十四、 公務車輛行駛於道路、快速高路及高速公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應繫安全帶。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而受處罰鍰時,該罰鍰由該乘客負責繳納。
二十五、 公務車輛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不得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
二十六、 為節約能源,請駕駛及同仁配合以下各點:
      (一) 車輛發動前先開啟車窗使車廂內通風散熱,發動後再開啟冷氣,以減少耗油,同時車內溫度以26度為宜,冷氣不宜設定過低,車輛盡量停放至陰涼處。
      (二) 公務車出勤時,駕駛勿在車內待命,停車應即關閉引擎,(怠速)持續時間不得逾3分鐘。
      (三) 車輛行駛應避免急煞車及急速起動、不定期檢查胎壓並減少不必要之載重。
      (四) 車輛應定期維修保養(如清洗更換機油濾清器)及檢驗,並每月定期檢視每輛公務車輛之油耗,異常時檢討並改善效能。
      (五) 達汰換公務車輛標準,即陳報年度汰換,其汰換車輛應優先考慮高效率低油耗之公務車。
二十七、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依行政院頒「車輛管理手冊」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