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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2年12月4日水北畫字第1120505489號函修正

一、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加強各科室中心文書作業處理,提升公文辦理績效,落實公文檢核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分署針對各科室中心文書作業處理情形每年應至少實施二次以上檢核。檢核項目如下:
     (一) 一般公文處理時效情形,是否依文書處理流程規定辦理。
     (二) 公文展期是否依規定辦理,逾期案件是否辦理展期。
     (三) 管制案件:人民陳情、人民申請、立(監)委、訴願、專案(簽准30日以上辦結案件)及中央民代交辦案件等管制案件,是否依處理流程及規定期限辦理。
     (四) 公文稽催未結案件有無查催記錄,是否確實配合管制單位查催作業。
     (五) 機密公文之處理是否確實依規定辦理。
     (六) 公文登錄統計是否正確,公文性質確實分類,公文改分、提陳是否依規定辦理。
     (七) 辦結案件,存查、發文案件是否1日內完成上傳或銷號存檔。
     (八) 公文交換:登記桌依規定每日至公文交換櫃取件二次情形。
     (九) 公文管理電腦化執行情形是否確實依規定辦理。
     (十) 公文品質,依發文登錄繕校錯誤點處理情形。
三、檢核方式:
     (一) 檢核以抽查個案、查閱各項作業資料(書面或電子)及訪談討論方式進行:
          1、本分署受經濟部水利署考核,應依「經濟部水利署公文管理及檢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按經濟部水利署文書作業查證時間,接受經濟部水利署檢核小組檢核(檢核項目詳附表1),受檢時之幕僚作業由秘書室統籌辦理。
          2、本分署各科室中心之定期檢核(每半年實施一次)由副分署長督導政風室、計畫科、秘書室派定人員成立檢核小組,依本分署各單位文書檢核「公文管理作業檢核評分表」(詳附表2)逐項量化完成對各科室中心檢核,必要時,得不定期隨時檢核之。檢核作業應於每年十一月前完成。
     (二) 本分署秘書室除定期查考作業外,應以超過7日之發文辦結案件範圍內每月不定期方式抽調個案五至十件,進行個案抽查,並建立完整紀錄追蹤改進。超過三十天案件要求業務單位逐案就內容提分析及改善方式,填妥「公文處理個件分析表」送秘書室彙整後陳核。
四、考核之獎懲規定如下:
     (一) 獎懲範圍:受水利署考核:各科室中心主管、承辦人、稽催管制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
     (二) 考核等級依年度綜合評比附屬單位成績暨「經濟部水利署公文管理及檢核作業要點」之規定,獎懲標準如下:
          1、考核成績列為優等者,嘉獎二次。
          2、考核成績列為甲等者,嘉獎一次。
          3、考核成績列為丙等者,申誡一次。
          4、考核成績列為丁等者,申誡二次。
          5、檢核成績列為甲等以上者,如檢核項目中任一檢核內容評定為零分者,則不予敘獎。
          6、各項獎懲之員額,以有具體事證之承辦人員、主管及稽催管制人員為主。
          7、前一項敘獎人員若為勞務外包人員,給予榮譽假一天,前二項敘獎之人員若為勞務外包人員,給予榮譽假0.5天。
五、各單位對相關人員有下列績優事蹟者,得研提獎勵建議名冊移送本分署秘書室管制單位複審後,簽陳分署長核定辦理獎勵:
     (一) 公文數量較多且業務繁重,仍能依限處理或辦理成效良好者。
     (二) 對於本分署之整體公文管考制度與處理績效,具有特殊具體貢獻者。
六、各單位對相關人員有下列不良情事者,得研提懲處建議名冊移送本分署秘書室管制單位複審後,簽陳分署長核定辦理懲處:
     (一) 損毀或遺失公文或檔案、無故拒收公文或未經主管核可無故「改分」公文或「移文」,致嚴重延誤公文處理時效者。
     (二) 對待辦未結案件經主管及登記桌多次稽催,仍不積極辦理者或公文處理三十日以上之案件,經調卷分析查明承辦人員確實有無故積壓、延宕處理情事者。
     (三) 稽催管制人員及登記桌人員未善盡公文稽催管制之責,致該單位公文處理績效不彰者。
七、各類公文管制或承辦單位基於文書流程管理為各層級人員基本職責,對於積壓公文者,應調查原因、分析責任,依下列公文個案懲處標準,簽陳分署長核處:
     (一) 無正當理由逾限未滿十日者,由公文管制單位書面催告改善,並由承辦單位予以口頭告誡並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二) 無正當理由逾限十日以上,未滿三十日者,申誡一次。
     (三) 無正當理由逾限三十日以上者,申誡二次。
     (四) 前開懲處個案,經檢討涉責有關人員併依責任情形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