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1月30日水北石字第11509005020號函修定
一、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石門水庫園區場地提供政府機關(構)、學校、登記或核准立案之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申請使用,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園區不受理以個人名義、活動人數超過一萬人,禁止商業展售或純以營利為目的之活動申請,但經本分署核准之推廣活動或收取必要費用以支應活動成本者,不在此限,活動計畫書應敘明所收費用及其必要性。
三、本園區可申請範圍為管制站內開放陸地域區,不含水庫安全管制範圍及石門發電廠。
四、受理申請時間為活動預定日前二十五日至六十日間;同一場地申請使用時間相同時,以本分署受理日期先者優先。
五、申請單位應以公函檢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切結書(如附件二)及活動計畫書向本分署提出申請,但由活動執行單位代理申請者,得由活動執行單位檢附申請單位委任書為之。
六、前點活動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活動內容:
1.活動目的。
2.活動執行單位。
3.進場與撤場時間。
4.活動種類、方式、設施及流程。
5.使用範圍,含活動計畫範圍圖、活動所用舞台或攤棚之規模圖說。
6.預定活動人數、工作人數。
7.人車入園方式及活動識別證。
8.有收費者,收費方式及所收費用多寡與必要性。
(二)交通維持計畫:
1.活動實施計畫概要。
2.活動管制方式。
3.交通衝擊評估、交通衝擊減輕方案。
4.大眾運輸系統之協調及交通疏導計畫宣導措施。
5.緊急狀況之疏散計畫。
6.附圖及附表其內容包括:
(1)活動範圍圖、路線圖及場地配置圖(包含舞台、棚架、電器設備及其他相關設施)及說明。
(2)交通維持人力配置圖及說明。
(3)周邊停車配置及停車規畫圖與說明(包含標註停車位數量)。
(4)車流動線導引圖及說明。
(5)接駁公車行駛路線圖及說明。
(6)交通管制時程一覽表及說明。
(7)活動區域周邊現場照片(包含週邊道路現況說明)。
(三)安全計畫:
1.公共意外保險及其他與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投保規劃。
2.緊急醫療救護措施,包含緊急救護系統表、救護人員配置、設備及緊急通報人員名冊與連絡電話。
3.活動電力自備使用方式、規劃及安全措施。
4.其他安全管理相關規劃。
(四)環境維護及善後復原計畫,包含活動期間及撤場環境清潔維護措施,如維護人力、主會場公廁加強清潔(五○○人以上)、流動廁所設置及數量、垃圾箱、維護廠商人員及連絡電話等相關事宜,與既有活動設施復原善後計畫(活動四小時內復原或經本分署同意之期限內完成復原)。
(五)已取得相關機關(單位)同意協助事項,包含警力支援、交通維護、醫療支援、垃圾清運、環境清潔維護及安全秩序維護等事項。
(六)活動訊息交管宣導告示牌(尺寸:120cm*50cm以上),於活動五日前設置於各收費站前醒目位置及環翠樓前方,告示牌須加註活動執行單位連絡電話。
七、活動計畫書經本分署審查後,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二次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
八、活動計畫書經本分署核准後,申請單位應於活動前五日內完成使用費繳納(或匯款)至本分署指定帳戶,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件三;政府機關(構)主辦之活動,使用費得依情減半或免繳。
九、前點指定帳戶為:『水利署水資源作業基金北水分署412專戶,臺灣土地銀行石門分行015-056-06031-3帳號』;匯款手續費由申請單位負擔。
十、申請單位欲取消或調整活動日期時,至遲應於原預定活動日前七日通知本分署,經本分署同意可無息退還所繳納費用或變更活動日期;未於七日前通知者不予變更,所繳納費用不予退還。申請單位遇不可抗力事件如天災、疫情,應於取消活動當日通知本分署取消或變更活動日期及退還繳納費用。
十一、本分署因業務需要收回場地,得於收回日十五日前通知申請單位另議使用時間或取消活動無息退還所繳納費用,但情況特殊無法於十五日前通知時,最遲得於情況發生次日通知。
十二、其他規定事項:
(一)申請單位不得擅自將場地轉租或再提供第三人使用。
(二)園區二十時以後至隔日五時前不得進行相關活動。
(三)使用場地前須先與本分署管理單位會勘,活動前一日方可進場佈置,進場佈置時間上午九時以後至十八時(十八時以後暫停作業);借用期間應配合園區開放時間,如需逾開放時間應先與本分署協調同意。
(四)申請單位及參加活動人員應接受本分署管理單位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二大隊第二中隊之指導,並遵守園區相關管理規定。
(五)申請單位應做好相關管制措施,確保水庫水質及安全不受影響。
(六)活動如需設置攤位,應以健康蔬食、農產品及輕食為主,禁止產生油煙、明火、燃放煙火、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攤位至多15個(3公尺乘3公尺帳棚)。
(七)場地使用期間除經本分署核准之交通維持計畫範圍外,不得擅自封閉園區(道路),妨礙本分署公務車輛、業者、住戶及其他遊客活動、交通及公共安全,不得阻擋逃生路線、遮蔽指示牌、消防設備與消防車輛進出空間。
(八)借用場地期間所辦理之活動,不得涉及商業展售、純營利行為、政治選舉造勢、宗教儀式、歡唱(卡拉 OK)等事項,亦不得有違反善良風俗或道德倫理之情形,並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未經本分署同意,不得設置各項設備、張貼海報或宣傳標語,亦不得任意使用漿糊、膠紙或鐵釘等固定,或其他任何可能污損場地、牆面、地板、樑柱及設施與區內樹木之行為,並於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復原。
(十)園區內之設備財產,倘因活動而致硬體設施或植栽損壞或遺失,申請單位應負復原責任,並於活動結束後一週內復原完成。
(十一)管制區及水域範圍非經本分署同意不得擅入。
(十二)申請單位辦理之使用活動,如有違反本規定、核定之活動計畫書或其他相關法令之情形者,本分署得逕予取消該活動,並得自違反規定日起至次年底前,不再受理其場地使用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