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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檔案應用服務範圍
民眾申請閱覽、抄錄、複印、攝影或重製本分署檔案。

 

二、申請檔案應用之程序

  1. 民眾以申請書或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分署申請。
  2. 依申請應用之檔案性質,由各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3. 申請應用程序不符規定或要件不備,經通知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次日起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其有依法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亦同。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應書面通知申請人。前項十五日期間,於通知申請人補正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4. 申請人被通知核准後,出示准駁決定函、審核表及身分證明文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上簽名或蓋章後辦理應用。
  5. 申請人於檔案閱畢後,應將檔案原件交還本分署人員點收。

三、檔案應用之申請方式

  1. 民眾以申請書或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分署申請。
  2. 申請書需載明下列事項:
    • 申請人詳細資料。
    • 委任他人代為應用檔案者,應提出委任書,註明代理人姓名、身分證明字號、地址及電話。
    • 檔號或文號。
    • 檔件名稱或內容要旨。
    • 申請之應用項目。
    • 申請目的。
    • 若需使用檔案原件須載明緣由。


四、申請檔案應用收費標準(請參閱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https://www.archives.gov.tw/Publish.aspx?cnid=1634&p=67 )

五、申請檔案限制

  1. 申請人應用檔案,由本分署人員陪同在檔案應用處所內為之,應維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不得有下列事項:
    • 對檔案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造成污損。
    • 拆散已裝訂之檔案。
    • 其他損壞檔案之行為。
  2. 申請人申請攝影檔案所需器材應自行準備。
  3. 申請複印檔案所需複印機具由本分署提供,並以申請人自行使用影印機影印為原則,使用時應依本分署人員指導操作。
  4. 申請重製或攝影檔案者,除紙本複印外,其儲存媒體由申請人自行準備。
  5. 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並應遵守本分署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可攜式媒體使用前應經本分署掃毒檢查。

六、業務聯繫窗口

聯繫人員:呂小姐
電話:(03)471-200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