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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排水之申請,非本分署業管權責,如有需求,仍請報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依據排水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區域排水依其流經之行政轄區範圍或所佔比例,區分為中央管、直轄市管及縣(市)管區域排水。農田、市區及事業排水之管理,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法令管理之;其他排水,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制(訂)定自治法規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