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署經管國有土地申請袋地通行權時,將參照「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茲說明如下:
1、「袋地」指非因其使用權人任意行為,而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之土地;或雖與公路有聯絡,其聯絡並不適宜或通行有困難,致不能為通常使用之土地。
2、得申請通行國有非公用土地之申請人為袋地使用權人,包括所有權人、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及其他利用權人。
3、提供通行者,通行補償金按同意通行當期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一次計收五十年,得准分期繳納,期限屆滿後不再收取償金。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網址https://esvc.fnp.gov.tw/decreeDetail/ruleMain?treId=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