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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有關水庫淤積物處理方式經濟部水利署已訂定「水庫沈積物處理作業要點」,本分署依其要點於113年5月9日水北養字第1137041110號函公告無償使用。

公告事項:

 一、無償提供數量及材質:40萬立方公尺及B6材質。.

 二、無償提供期間:自113年7月31日起至118年7月30日止(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6時)。

 三、受理申請時段:自113年7月31日起至118年7月30日止(上班時間)。

 四、受理申請單位、地點:本分署、桃園市龍潭區佳安路2號。

 五、無償提供地點:石門水庫沉澱池

 六、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應自行確認沈積物符合下列處理項目之相關規定。處理項目如下:

      1、作為輕質骨材、預拌土壤材料、淤泥混凝土、高強度土壤、磚、瓦、肥料、陶瓷等加工材料使用。

      2、土壤改良。

      3、填料。

    (二)申請人應自行負責沈積物之清運、堆置、貯存、處理,並符合環保、土地管制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三)申請人申請登記應備申請暨切結書及沈積物處理項目之相關證明文件等資料,說明其用途地點並檢附照片佐證。

    (四)申請人提貨車輛應配合供貨區出口所設之洗車池及沖洗設備,提貨車輛離開供貨區後,應自行遵守環保、交通等規定。

    (五)申請人如需於現地進行沈積物之相關試驗,應向水庫管理機關(構)提出申請,於指定場地辦理,並自行準備試驗器材及處理廢棄物、汙水,

         待試驗完成後將器材撤離並恢復原狀。

貳、上開應檢附之文件請檢具公文併送本分署提出申請,以茲本分署審核及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