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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資源作業基金公益支出運用對象如下:
(1)位於各區水資源分署所轄水庫集水區範圍內、主要壩堰、電廠或重要水利設施(取水、引水、加壓站或減壓池)所在地,且經各區水資源分署認定為受限範圍內之受補助機關、公益法人或團體。
(2)各河川局執行中央管河川、區域排水疏濬工程或各區水資源分署執行水庫清淤(浚渫)工程;其工程所在及運輸路線所經之受補助機關。

二、水資源作業基金公益支出運用項目為:
水資源教育、愛護河川宣導、社區福利、排水、社區道路與生活環境改善、急難救助及其他經本分署認定符合公益活動之項目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