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部96年9月7日經授水字第09620208100號公告修正石門蓄水範圍公告事項四:「本水庫蓄水範圍內為下列使用行為,其行為人應向本分署申請許可:(三)水域、水面使用…」。
2.本分署為管理石門水庫水域水面使用事宜,訂定「石門水庫水域水面使用許可及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申請人可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石門水庫水域水面使用許可,惟並不受理以自然人名義申請。另本分署為考量開放水域活動範圍有限及水域使用安全,所申請之時間及水域活動範圍若已有其他單位申請時,本分署將不受理所請。相關規定及申請書請至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全球資訊網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