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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 管理機關在不影響其水庫興辦之運用目的及水質需要條件下,得劃定公告供民眾垂釣之區域,並規定垂釣方式及有關事項。因民國85年5月核定之寶山第二水庫環境影響評報告書內承諾事項「水庫計畫不對外開放為遊憩性地點」,降低因遊憩而形成水庫水質汙染之風險。垂釣亦屬遊憩行為且魚餌易使水質汙染,故現階段在承諾事項未變更前,本分署不對外開放寶山第二水庫垂釣。

另依水利法第54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水庫蓄水範圍內禁止違反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公告之遊憩範圍、活動項目及行為;違反者,依同法第93條之3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5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鍰。為維護水庫水質及供水安全,請民眾勿於寶山第二水庫蓄水範圍內從事垂釣或其他未經許可之遊憩活動,以免觸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