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國有財產法第28條規定:「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次依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之規定,出租之方式以公開標租為原則,但管理機關配合公用事業需要或公共工程需要,得出租予特定對象。據上,本分署就經管之國有公用土地,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惟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本分署得辦理出租,辦理方式並應符合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之規定。
二、有關本分署經管國有房地之公開標租資訊,均公告於本分署全球資訊網及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站,歡迎查閱及參與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