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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政風機構掌理事項如下:

(一)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五)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七)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八)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