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身分應予保密。因此,檢舉案件應依相關規定與標準,判斷是否為應秘密之事項。若屬應秘密之事項,而故意或過失致檢舉人姓名、檢舉案內容洩漏於被檢舉人,有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之虞,且有相關民事、行政責任,甚至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構成國家賠償責任。因此本分署政風人員處理民眾檢舉案件,若涉有應秘密之事項者,皆須依機密程序相關規定審慎處理為之,以保護檢舉人之個資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