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眾如提出檢舉後,受理檢舉機關對檢舉人之身分將予保密,有關檢舉書、筆錄等資料,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內;另為維護檢舉人安全,必要時將聯繫有關機關予以保護,對檢舉人威脅、恐嚇或其他不法行為者,依法嚴懲。
(二)依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依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資料,送法務部審核後交由受理檢舉機關給與獎金。檢舉人亦得於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後,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