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規定,民眾可至本分署政風室申請查閱所受理申報之公職人員財產資料。經遮蔽其中個人隱私資料後,提供影本查閱,每次限查閱一份,每份申報資料限閱30分鐘,閱畢收回。
(二)申請查閱相關規定如下: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備身分證明文件,即可至本分署政風室申請查閱。申請查閱人須填寫申請書,簽名具結,並記載:
1、申請人之姓名、住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2、查閱申報資料之目的。
3、申請人表明對於查閱之資料絕不供為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當目的之使用。
(三)查閱資料應遵守事項如下:
1、不得將資料攜出場外。
2、不得抄錄、攝影、影印。
3、對於查閱之資料不得填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
4、裝訂之資料不得拆散。
5、不得有其他影響資料完整或場所秩序之行為。
6、同一申請人一次以申請查閱一人之申報資料為限。
7、同一申請人對同一申報人申報之資料,每年以申請查閱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