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民國112年12月4日水北畫字第1120505489號函修正

一、為提升本分署執行中工程之品質及強化職業安全衛生,規範走動式督導作業方式,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於發包工作費一千萬元以上之工程與清淤、水下作業、搶修搶險等勞務性工作。
三、走動式督導人員包括分署長、副分署長、主任工程司、主任工程司室簡任正工程司(以下稱一層主管)、品管科長、主辦單位主管等。
四、走動式督導時機及頻率如下:
     (一)時機:工程進度達20%以上,依下列頻率辦理;進度未達20%,視需要辦理。
     (二)頻率:
           1、一層主管,不定期。
           2、品管科長對全分署工程每周至少擇一辦理。
           3、主辦單位主管對所主辦工程每周至少擇一辦理。
五、品管科應於年度開始時,就第二點工程製作統計表(附件一),並每月初更新及提送督導人員。
六、走動式督導作業程序:
     (一)督導通知:原則於前一日通知主辦單位,並由主辦單位通知監造單位併同參加。
     (二)現地查勘:監造人員應備妥相關圖說向督導人員說明工程執行現況,並引導或配合督導人員指示現地查勘。
     (三)紀錄填寫:監造人員或主辦單位人員應填寫走動式督導紀錄表及附表(附件二),經督導人員確認後簽署,並限期改善。
     (四)改善通知:主辦單位應將前述督導紀錄表及附表於督導後三個工作天內,以書函通知施工廠商辦理,並副知品管科。
     (五)追蹤管制:
           1、施工廠商依據改善通知實施缺失矯正與預防措施,檢附佐證資料或照片,填寫缺失改善對策及結果表(附件三)一式四份,於改善期限內提送主辦單位。
           2、主辦單位就施工廠商所提缺失改善對策及結果表認可,並於表內核章後,送品管科複查。
           3、品管科應列管追蹤缺失事項改善情形,於複查無誤後再行通知主辦單位結案,但一層主管所督導案件,應先送請確認;經複查不完備,或一層主管未同意,應退請主辦單位再行改善。
           4、完成缺失改善日期以施工廠商提出之缺失改善對策及結果表日期為準,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時,施工廠商應申請展延,展延期限最長以二週為原則。
七、走動式督導成果彙整
     (一)主辦單位於收到品管科結案通知後,該缺失改善對策及結果表應分送品管科、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並一份存分署檔。
     (二)品管科應於每月初彙整填具全分署工程走動式督導統計表(附件一),提送本分署列管會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