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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2年12月4日水北畫字第1120505489號函修正

一、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處理本分署國家賠償事件 及員工因公涉訟案件之法律諮詢,特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及員工因公涉訟法律諮詢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置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分署受理之國家賠償請求事件及機關求償權之調查、審議事項。
     (二)關於本分署國家賠償事件金額之協議事項。
     (三)本分署員工因公涉訟案件法律諮詢。
     (四)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會設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分署長指派副分署長一人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分署長指派主任工程司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士聘 (派)兼之:
     (一) 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二) 具法制專長之學者或專家,三人。
     (三) 本分署資產科,一人。
     上項委員中具法制專長者之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分署長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機關代表及本分署內派兼之委員,因其職務異動致不宜續任本小組委員者,應依前項規定補聘(派)之。
五、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及本分署內派兼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同機關人員代理出席,並參與表決。
六、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執行主席職務者,除由副召集人代理其主席職務外,得依前點規定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並由其代理人代行主席職務。
七、本小組視個案之需要隨時召開會議。除依第二點第三款規定召開會議者外,會議時應有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個案需要邀集相關機關、單位或人員列席。
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分署國家賠償事件由業務相關科室(中心)受理並研擬提案,送計畫科辦理幕僚作業,彙整製作議案,提本小組審議。
十、賠償金額超過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事件,應函報水利署核議。
十一、本分署員工因公涉訟案件之法律諮詢,由涉案科室(中心)研擬報告,送本小組審議。
十二、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分署各業務單位於相關經費項下簽辦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