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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2年12月4日水北畫字第1120505489號函修正
    一、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為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提升檔案清理效能,依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及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第十一點成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 本小組由分署長擔任召集人,一級主管以上人員均為小組成員。
         本小組幕僚單位為本分署秘書室。
    三、 本小組運作原則以會議方式進行,得視案情需要邀請學者專家為顧問協助之;顧問之出席會議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不克主持時得指定副分署長代理,各單位主管不克出席者,亦得指定單位內資深人員代理。
    四、 本小組會議前,幕僚單位應就討論內容先行整理分析;其涉各單位者,則由各單位自行整理分析,幕僚單位提供幕僚意見。
    五、 本分署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由召集人召開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會議:
        (一) 因修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 辦理檔案銷毀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 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四) 檔案因天災或事故致損毀者。
        (五) 其他涉及檔案保存價值鑑定事項。
    六、 鑑定小組完成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後,應將鑑定之過程、結果及建議做成鑑定報告,由幕僚單位循行政程序簽陳分署長核定;屬涉及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訂(修)定、檔案銷毀或移轉時,檔案鑑定報告應併同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檔案銷毀目錄或檔案移轉目錄,依相關規定程序,送交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