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稱本分署)為有效管理石門水庫公有船艇(以下簡稱公艇)、維護航行安全,依小船管理規則及參照事務管理手冊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規定。
二、 派遣公艇須由本分署各相關業務單位陳核派船單(如附錄一)後送管理中心調度。如二單位以上同時用船而時間地點相近者以併船方式派船。公艇行駛地點以派船單所填地點為限,如乘船人變更行程,應補填派船單。
三、 公艇嚴禁超載,乘客應著救生衣,於上下船舶或航行時,應聽從船舶駕駛指揮。
四、 公艇之油耗標準,應由管理中心會同秘書室、主計室、政風室等單位依船舶一般正常狀況實地勘測訂定。另視機件維修及使用時數每年統計彙整,原則每年重新勘訂一次。
五、 船舶駕駛應逐月造具各船舶每月油耗統計表(如附錄二) 一式二份送秘書室結報。
六、 船舶駕駛應善盡保養維護責任,每日應依保養手冊自行檢查公艇,使保持良好狀況,如有機件故障,應立即回報管理中心辦理檢修;保養及檢修應填寫維護紀錄(如附錄三)備查。
七、 公艇於出勤返航後船舶駕駛應立即清潔公艇,並將各項配備如救生衣等歸位、鑰匙交回辦公室保管。出勤航程中如遇特殊狀況應立即回報,並將出勤情形紀錄登載於派船單內備查。
八、 船舶駕駛離職時,應將經管之船隻、鑰匙、小船執照及所管資料、工具等公物,點交歸還。
九、 颱風來襲時,船舶駕駛應善盡保管責任,作好防颱整備措施,並依天氣狀況,將船隻停靠於安全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