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民國112年12月4日水北畫字第1120505489號函修正

一、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為貫徹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特設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分署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分署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分署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分署分署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分署副分署長兼任;委員十七人,除外聘委員一人由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外,其餘委員十六人由本分署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副分署長一人。
  (二)主任工程司。
  (三)簡任正工程司。
  (四)秘書。
  (五)工務科科長。
  (六)品管科科長。
  (七)計畫科科長。
  (八)資產科科長。
  (九)養護科科長。
  (十)水環科科長。
  (十一)經管科科長。
  (十二)石門水庫管理中心主任。
  (十三)寶山第二水庫管理中心主任。
  (十四)多元水資源管理中心主任。
  (十五)主計室主任。
  (十六)人事室主任。
  (十七)政風室主任。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分署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五、本會報原則每一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士受邀列席之相關費用支給得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分署政風室年度相關預算內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