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12月4日水北畫字第1120505489號函修正
一、依據:本分署推行為民服務工作考核要點第柒點規定。
二、辦理方式:委託專業廠商辦理測試服務,由廠商於履約期限內每月不定期施測服務台及各科室中心各1次,平均每週施測3至4人次,並予以監聽錄音存證,次月10日前將測試紀錄15份以電子檔傳送本分署,履約期限屆滿需交付測試監聽光碟1片及分析報告3份。
三、幕僚作業:由秘書室提供本分署各單位及人員電話一覽表,及「政府服務品質獎」電話禮貌測試量表予廠商,每月並將廠商傳送之測試結果轉知本分署各單位,如成績不理想請主管加強督導改進。
四、實施時間:發文日起(103年12月18日起)實施。
五、獎懲:於合約屆滿後即統計測試結果(如個人受測2次以上者則取平均值),依得分高者(惟分數需達90分以上)依序排列取前3名,獎懲標準如下:
(一)受測成績為第1名者,嘉獎1次。
(二)受測成績為第2名者,於主管會報中口頭嘉勉,並於本分署官網榮譽榜中公布。
(三)受測成績為第3名者,於主管會報中口頭嘉勉,並於本分署官網榮譽榜中公布。
(四)第一款敘獎人員若為勞務外包人員,給予榮譽假1天,第二、三款敘獎人員若為勞務外包人員,給予榮譽假0.5天。電話禮儀測試不佳者或經個案反映、抱怨服務不佳者,則列入年終考績、續聘僱及留任之參考。
六、本要點經奉准後發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