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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廉政倫理事件登錄(下)政風室

  發刊期數:第0629期/ 發布日期:114/01/31

二、「機關辦理之民俗節慶員工聯誼活動邀請往來廠商與會」方面

(一)民俗節慶期間,機關辦理之民俗節慶員工聯誼活動,原則上以不邀請「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廠商」參加為宜;惟若經「衡量社會禮儀或習俗」或「業務聯繫上確有必要」者,得經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之主管,並知會政風單位後邀請廠商與會。

(二)如符合上開情形而完成簽報知會程序,邀請廠商參加機關辦理之民俗節慶員工聯誼活動時,應注意下列狀況處置:

1、無論受邀廠商是否派員參加該民俗節慶員工聯誼活動,均不得接受廠商「贊助」或「分攤」活動所需經費。

2、若機關於活動中安排有「摸彩」或「抽獎」時,不宜藉此向廠商徵募或收受廠商捐贈之「摸彩」或「抽獎」活動所需之經費或禮品。

3、如遇廠商主動提供相關禮品或經費時,機關應予拒絕或退還;退還有困難者,得於獲贈日起7日內付費收受、歸公或轉贈慈善機構。

三、機關或廠商辦理公開性展覽競賽、成果發表、宣傳行銷等活動,若涉及飲宴應酬、贈受禮品之狀況時,除另有契約規定外,應比照本「補充要求」相關處理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