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場所標準檢查不合格場所公告_114年
按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違反上開規定者,依同法第91條「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本分署轄管範圍114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如下統計:
第一季申報案件數:6件
第二季申報案件數:9件
第三季申報案件數:18件
第四季申報案件數:5件
總計申報場所38件,其中2件改善中,1件不合格。
附件:營業場所標準檢查不合格名冊_114年.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