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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114年營業場所標準檢查不合格場所

營業場所標準檢查不合格場所公告_114年

按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違反上開規定者,依同法第91條「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本分署轄管範圍114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如下統計:

第一季申報案件數:6件

第二季申報案件數:9件

第三季申報案件數:18件

第四季申報案件數:5件

總計申報場所38件,其中2件改善中,1件不合格。


附件:營業場所標準檢查不合格名冊_114年.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