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8條:「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就停止使用之昇降設備,除通知管理人外,並應於昇降設備上張貼經檢查不合格,應停止使用之標示。」辦理。
二、次依「113年直轄市、縣(市)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相關業務考核結果檢討會議」(核參資料1)項次「一、行政措施之考核項目」之考核項目「6.公告建築物標準檢查不合格場所張貼不合格告示樣張及昇降設備停止使用告示張貼樣張之措施」規定辦理。
三、本案公告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及昇降設備停止使用告示張貼樣張,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