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水庫沈積物處理作業要點第九點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無償提供數量及材質:共70,000立方公尺,介於粉土及黏土間。
二、無償提供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7年3月14日止或沉積物數量供貨完畢為止(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由本分署排定通知提貨)。
三、受理申請時段:自公告日起至117年3月13日止(上班時間)。
四、受理申請單位、地點: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分署阿公店水庫管理中心(高雄市燕巢區工程路1號B棟2樓)。
五、無償提供地點:阿公店水庫土方暫置區(由本分署指定)
六、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應自行確認沈積物符合下列處理項目之相關規定。處理項目如下:
1、作為輕質骨材、預拌土壤材料、淤泥混凝土、高強度土壤、磚、瓦、肥料、陶瓷等加工材料使用。
2、土壤改良。
3、填料。
(二)申請人應自行負責沈積物之清運、堆置、貯存、處理,並符合環保、土地管制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三)申請人申請登記應備申請暨切結書及沈積物處理項目之相關證明文件等資料,說明其用途地點並檢附照片佐證。
(四)申請人提貨車輛應配合供貨區出口所設之洗車池及沖洗設備,提貨車輛離開供貨區後,應自行遵守環保、交通等規定。
(五)申請人如需於現地進行沈積物之相關試驗,應向本分署提出申請,於指定場地辦理,並自行準備試驗器材、處理廢棄物、汙水及自付保管責任,待試驗完成後將器材撤離並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