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標協議書
立共同投標協議書人(以下簡稱共同投標廠商)
(廠商名稱) (以下簡稱第1成員)、 (廠商名稱) (以下簡稱第2成員)同意共同投標 (機關名稱) (以下簡稱機關)之 (採購標的名稱) (案號 )並協議如下:
一、共同投標廠商同意由 (廠商名稱) 為代表廠商,並以代表廠商之負責人為代表人,負責與機關意見之聯繫,任何由代表廠商具名代表共同投標廠商之行為,均視為共同投標廠商全體之行為。機關對代表廠商之通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同等效力。
二、各成員之主辦項目:
第1成員: 、第2成員:
三、各成員所占契約金額比率:
第1成員: 元﹪、第2成員: 元﹪
四、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五、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同意將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由其他成員另覓之廠商或其他成員繼受。
六、共同投標廠商同意契約價金依下列方式請(受)領:(請擇一勾選並填寫)
|
|
請領主體
|
|
由代表廠商向機關統一請領
|
由各成員向機關分別請領
|
|
出具發票形式
|
由各成員分別出具發票及相關文件
|
¨由代表廠商統一受領
¨由各成員分別受領(依本協議書第2點及第3點所載主辦事項及契約金額受領)
|
¨由各成員分別受領(依本協議書第2點及第3點所載主辦事項及契約金額受領)
|
|
由代表廠商代表各成員出具發票及相關文件
|
¨由代表廠商統一受領(依財政部106年11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604652310號令第1項第2款方式開立發票,並於發票備註欄註記採購標的名稱及本協議書第3點所載契約金額比率等文字)
|
|
七、本協議書於得標後列入契約。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契約規定為準。協議書內容,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八、本協議書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簽署,分別加蓋廠商印信並經公證或認證後生效。
九、其他協議事項(無者免填):
第1成員廠商名稱: 第2成員廠商名稱: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地址: 電話: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