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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機關工程人員留任獎金支給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5年6月2日發文字號:經水人字第11510025750號 中華民國115年6月2日發文字號:經水人字第11510025750號 中華民國115年6月2日經水人字第11510025750號函訂定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統一規範本署及所屬機關工程人 員留任獎金支給作業,特依行政院訂定之工程人員留任獎金支給表 附則第五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署及所屬機關支給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 【以下簡稱表(七)】之人員。 

三、連續任職於同一機關並符合下列年資者,按年發給一次性獎金: 

(一)年資屆滿一年,自第二年起,按年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二)年資屆滿三年,自第四年起,按年發給新臺幣四萬五千元。 

(三)年資屆滿五年,自第六年起,按年發給新臺幣六萬元。 

四、前點年資之採計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起,連續任職於同一機關年 資,包含考試錄取實務訓練期間,按表(七)支給津貼之年 資。 

(二)下列期間按表(七)支給專業加給者,該年資得採計: 

1.非工程單位人員代理同一機關工程單位之職務期間。 

2.人員借調(支援)其他機關之期間,並由本職機關發給。 

(三)調任至同一機關非工程單位,視為年資中斷,嗣符合本要點支 給規定時,年資重行起算。 

(四)下列期間之年資不採計: 

1.各年年資採計期間,有年終(另予)考績列丙等以下、受懲戒 處分判決確定或平時考核受記一大過者。 

2.留職停薪或因案停職期間。 

五、各年年資採計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年度不發留任獎金: 

(一)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判決確定。 

(二)停職、免職。 

(三)年終(另予)考績考列丙等以下。 

(四)平時考核受記一大過或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記一大過之處 分。 

(五)因全無工作事實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 

(六)經單位主管評核當年度確無工作實績,並提報考績委員會審議 通過。 

各年年資採計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年度減發留任獎金: 

(一)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二次或累積曠職達四 日,發給三分之一數額。 

(二)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一次或累積曠職達三 日,發給三分之二數額。 

(三)請延長病假,扣除延長病假日數後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發給。 但因安胎請延長病假之日數,不予扣除。 

同時符合第一項、第二項所列二款以上情形者,依項(款)次 在前或核發金額最低之規定辦理。

六、機關應以每年七月三十一日為基準日,核算任職年資,就符合本要 點支給規定者,於每年九月底前一次發給留任獎金。 

年度中調職、辭職、退休、資遣或死亡,且符合本要點支給規 定者,機關得隨時辦理。  

七、第四點所稱年資,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予以合併計算, 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 

第五點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實際在職月數,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 零日數者,予以合併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所餘未滿三十 日之畸零日數,以一個月計算。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函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