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5年4月23日發文字號:經水人字第11510018540號 中華民國115年4月23日發文字號:經水人字第11510018540號 中華民國115年4月23日發文字號:經水人字第11510018540號 中中華民國115
中華民國115年4月23日經水人字第11510018540號函修正
年4月23日 中中華民國115年4
月23日經水人字第11510018540號函修正115年4月23日經水人字第11510018540號函修正華民國115年4月23日 中華民國華民國115年4月23日 中華民國115年4月23日
一、本要點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二、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及所屬機關職員(含聘僱人員)經指派 於法
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時,其加班費之支給及補休假,依本要點規定
辦理。
三、加班費以每小時為單位,每小時支給基準如下:
(一)公務人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主管人員及 簡任
(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者,另加主 管職務加給
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
(二)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待命時數加班費評價換算
基準如附表。
四、經奉派出差期間,因業務需要,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延長辦公時數者,如
依規定程序經主管覈實指派,得請領加班費。該延長辦公時數,不包含
往返路程、住宿等非執行職務時間,並由各機關本於權責核實認定。
五、加班費管制規定:
(一)一般加班:
1.辦公日不得超過四小時。
2.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
3.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
(二)專案加班: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得申請專案加班,辦公日不
得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人每月專案加
班連同一般加班,支領加班費以不超過六十小時為限。
(三)特殊專案加班:
1.為搶救重大災害(包括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經濟部災害 緊急應
變小組及本署或各所屬機關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處 理緊急或重大
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之延長辦公時 數,連同正常辦公時
數,每日不得超過十四小時;延長辦公 時數,連同其他加班時數,
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因有急迫必要性,且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辦公時
數上限十四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
(2)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業務確有需要,報經經濟部同意,延長辦
公時數以每三個月不超過二百四十小時控管之。
2.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之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連同其他加班時數,每
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
前項除第一款外,應事先敘明事由、支給加班費時數、加班期間及檢附
人員清冊資料,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員核准後始得支給。
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規定每日辦公時數超過十四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
時數超過六十小時者,除該項第三款第一目之二規定 外,應於事由發生之
日起一個月內報經濟部備查;依第一項第三款 第二目規定每月延長辦公時
數超過六十小時者,應事前經經濟部同意,並以二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
延長一個月。
六、本署各單位主管及所屬機關應視業務需要覈實指派並適度調配人員加班,
覈實管控加班之必要性及加班時數,避免對加班人員身心健康或生活造成
不良影響。經指派加班之人員,得選擇在二年內補休完畢,並以小時為單
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七、加班應有差勤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並以事先上網登錄申請為原則,如
情形特殊或趕辦臨時緊急公務,應於加班後即時上網登錄申請。
八、除因工作性質特殊或在機關外因參加活動或會議者,得不受下列刷卡之限
制,由各單位主管覈實審理外,其餘人員加班均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下列奉准於機關內加班人員於加班時需刷加班到(退)卡,以憑核
對加班時間:
1.奉准免刷上、下班卡者。
2.無上班刷卡紀錄者。
3.中午午休時間加班者。
4.非延續於上班時間前、後加班者。
5.假日加班者。
(二)前款所列以外之人員,加班得免刷加班到(退)卡,僅須於到、離辦
公處所時刷到(退)勤卡。未依前項規定刷卡者,不予核發加班費或
補休假。
九、借調及支援人員其加班事實認定、核准及查核由借調或被支援機關辦理,
加班費由本職機關支給或協調由借調機關或被支援機關支給。
十、加班費報支應覈實,人事單位必要時得於加班時間內現場查察。如有虛報、
浮濫情事,依規定追繳所領款項並予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