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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查詢:

經濟部水利署工程人員留任獎金支給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經水人字第11410020860號函頒

一、    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本署工程人員留任獎金支給作業,特依行政院訂定之「工程人員留任獎金支給表」附則第五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署支給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之人員。
三、    連續任職於本署屆滿一、三、五年者,自第二、四、六年起,於新臺幣三萬元、四萬五千元、六萬元範圍內,由本署視留任之實際需要,以第五點規定之方式計算,按年發給一次性獎金。
四、    本要點所定年資以連續任職於本署且同時支領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期間之服務年資採計;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已在職者,自該日起算年資;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以後到職者,自到職日起算。
前項年資不包括留職停薪期間及第六點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不發給留任獎金期間之年資。但留職停薪前後年資均符合前項要件,得扣除留職停薪期間,視為連續任職,其前後年資得合併採計,各月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予以合併計算,並以三十日折算一個月計之。
借調(支援)其他機關期間仍繼續從事工程業務並支領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者,視為連續任職,並依第三點規定辦理。
五、    年資採計之迄日止符合下列評量指標者,配給點數,所得點數總計最高以六點為限,以留任獎金所定數額上限按所得點數占最高點數六點之比例,計算發給留任獎金:
(一)    領有以下考試及格證書或證照之一,配分三點:水利工程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機械工程技師、環境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都市計畫技師、測量技師、電機工程技師及建築師等與業務相關之技師證照(書)。
(二)    現任或曾任技術類工程相關職系職務,配分三點。
(三)    擔任主管或相當主管職務,且其屬員配置有技術類工程相關職系職務,配分三點。
(四)    擔任簡任非主管職務,配分三點。
前項受評人員如有第六點第一項及第二項不發給留任獎金情形之一者,不予評量。
六、    因執行業務涉及刑事不法經判決有罪確定之日起,不發給留任獎金。
各年年資採計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年度不發給留任獎金:
(一)    年終考績列丙等以下、受懲戒處分判決確定或平時考核受記一大過之處分情形之一。
(二)    因案停職、免職。
(三)    因執行業務涉及刑事不法,經檢察官起訴尚未判決確定,或為緩起訴處分,尚在緩起訴期間。
(四)    曠職。
(五)    因全無工作事實不辦理年終(另予)考績。
(六)    考績分數未達七十六分。
(七)    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一次。
各年年資採計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年度減發留任獎金:
(一)    平時考核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申誡一次,發給三分之一數額。
(二)    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不含不得作為考績等次之因素),發給二分之一數額。
各年年資採計期間同時符合前三項情形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同時符合第二項及前項情形者,該年度不發給留任獎金;同時符合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者,以第一款減發額度發給。
七、    本署留任獎金發放作業每年辦理一次,於每年七月底前屆滿年資者,於九月底前發放。
前項人員如因離退,得隨時辦理。
八、    本署各所屬機關應自行訂定留任獎金支給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