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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小額採購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水中秘字第11310020870號函頒定

一、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為統一規範小額採購作業,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規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小額採購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辦理採購,惟不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

前項採購,申購或採購單位仍應考量廠商報價之合理性。

三、作業程序:

(一) 採購申請及授權:

1. 採購金額未達1 萬元,以請購單或簽呈提出,得免送會秘書室及主計室,依分層負責明細表核定層級決行。

2. 採購金額1 萬元以上,以請購單或簽呈提出,須送會秘書室及主計室,依分層負責明細表核定層級決行。

3. 共同供應契約採購:由申購單位以請購單或簽呈提出,並檢附共同供應契約訂購單。

4. 資訊設備及軟體、資訊系統開發與維護、無人機等執行業務相關事項所辦理採購、講習訓練(含便當)、文康體育活動、外賓接待、翻譯、廣告等,不論金額,以簽呈方式提出。

5. 採購商品如屬綠色採購範疇,應先依其相關規定辦理,並注意環保證號有效期限。

6. 採購商品如涉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生產物品者,請依「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規定辦理。

(二) 採購核准後,依以下方式辦理後續採購作業:

1. 各中心、工務所、外業隊,由該單位辦理採購,分署本部由秘書室或申購單位辦理。

2. 共同供應契約採購移秘書室辦理下訂,後續由廠商與申購單位聯繫並通知送貨時間。

(三) 採購驗收、核銷及付款:

1. 經辦與驗收:申購單位提出交由秘書室辦理採購作業者,黏貼憑證所列承辦人與單位主管之欄位由秘書室簽署,驗收欄位由申購單位簽署;申購單位自行辦理採購作業者,黏貼憑證所列承辦人、驗收與單位主管之欄位由申購單位簽署,惟驗收人員不得為承辦人員。

2. 核銷付款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檢據文件辦理;惟執行情形複複雜者,應以簽呈簽辦核銷(如設計監造、資訊服務等)。其中未達1萬元之採購,以零用金方式核銷。

3. 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完成交貨,由申購單位辦理驗收並檢據核銷,核銷前送秘書室做結案登錄。

4. 採購項目需登帳之設備或非耗品,驗收完成後先送財管單位填財產(物)增加單併送主計室核銷。

5. 採購商品為綠色採購範疇,核銷前送秘書室做綠採登錄。

6. 採購商品為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核銷前先送秘書室做優先採購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