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9月9日水中品字第11306013620號函訂定
一、目的
為有效防止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促進全體員工之安全與健康,特依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2-1 條規定,訂定「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以下簡稱本規章),以要求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等有關人員執行本規章規定事項。
二、適用範圍
(一)適用範圍包括本分署內所有工作場所。
(二)適用本規章之人員,係指因工作性質進出工作場所之員工及利害相關者。
三、規章內容
(一)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1. 本分署員工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章。
2. 維持各工作場所之整理、整頓、清潔及紀律。
3. 應依照本分署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穿著或配戴適當之個人防護具。
4. 本分署員工應定期健康檢查,並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及勞動部「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辦理。
5. 本分署員工應接受相關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6. 危險性機械須經檢查機構檢查點合格始可使用,並由取得合格證照人員操作。
7. 本分署員工應瞭解發生緊急事件時個人之應變任務。
8. 本分署員工應遵行各級主管之安全衛生指導。
9. 本分署員工應參與各項安全衛生活動。
(二)自動檢查之實施:
1. 本分署各單位請依據本分署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中之「自動檢查計畫」或依據單位特性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以維護員工之安全,落實災害防救功能。
2. 員工於實施自動檢查時,發現異常狀況應依據相關流程執行檢修或採取必要措施。
3. 各單位實施檢查、檢點,如發現對員工有危害之虞時,先通知改善,逾期未改善者予以暫時停止作業。
(三)採購與承攬管理:
1. 依據「經濟部水利署所屬機關興辦水利工程執行職業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管理作業要點」辦理相關之採購及承攬管理工作。
2. 本分署員工與承攬廠商共同作業時,承辦單位應與承攬廠商設置協議組織,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協議會議。
3. 本分署承辦單位未參與共同作業時,該工程由二個以上承攬廠商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廠商之一設置協議組織,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
(四)災害通報與處理:
1. 本分署之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或事故時,參考「經濟部水利署工地安全事故通報作業規定」進行災害之處理及通報,並填具「工地安全事故通報表」。承辦單位、工務所、監造單位及品管科應積極協助承攬廠商現場搶救急救工作,各項支援系統應保持連繫與暢通,對外發言應指定專人負責。
2. 本分署之員工應配合職業災害或事故之調查。
3. 除必要之職業災害及事故之緊急應變外,應保持現場之完整,以接受轄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或勞動檢查處實施調查(重大職業災害時)或檢查。
(五)教育訓練:
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品管科每年辦理員工教育訓練,以落實本分署職業安全衛生工作。
(六)健康管理:
本分署員工之一般及特殊之體格、健康檢查,由秘書室或人事室依據公務人員安全衛生及防護辦法、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實施健康檢查,以增進員工身心健康,營造健康職場。
(七)防護具管理:
為保障本分署員工,作業時應確實穿著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具,個人防護具採購由執行單位或品管科辦理,防止人員於工作中發生危害。
(八)安全衛生管控: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提供正確安全的作業標準供員工作業時有所遵循,以消除不安全之行為,並配合設備環境以正確方法從事作業,對於本分署員工施以必要之安全教育,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四、權責單位
(一)分署長權責:綜理本分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
(二)副分署長權責:協助分署長綜理本分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
(三)主任工程司權責:協助分署長綜理本分署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及督導各單位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之執行。
(四)各單位主管權責:督導所屬依安全作業衛生管理事項。
(五)品管科權責:擬訂、督導及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五、獎懲
本分署員工違反本規章,因而發生災害者,將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議處。對遵守本規章,而避免職業災害發生,具有具體事蹟者,依規定予以獎勵。
六、相關表單及作業流程
(一)「教育訓練」、「健康管理」、「自動檢查」等部分,請參考本分署「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二)「採購管理」及「承攬管理」部分,請參考勞動部「加強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規定於招標文件及契約中要求承攬廠商,工程採購部分請參考「經濟部水利署所屬機關興辦水利工程執行職業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管理作業要點」、經濟部水利署工作安全與衛生(含附表「水利署承攬廠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與環境保護規定扣點罰款標準表」)、經濟部水利署工地管理規定事項。
(三)「災害通報與處理」部分,請參考「經濟部水利署工地安全事故通報作業規定」。
七、頒布實施及修正
本規章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