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9月18日水中品字第11306013880號函訂定
一、目的: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9條規定,訂定「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自動檢查計畫」,以防止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保障全體員工安全與健康。
二、適用範圍:
本分署各單位管理之機械、設備,如屬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3條至第63條需實施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檢點之機械、設備,各單位應訂定自動檢查表及實施自動檢查。
三、權責區分:
(一)各級主管權責:依職權指揮、監督所屬執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二)各單位權責:依各單位管理本計畫適用範圍內之機械、設備,擬訂自動檢查表及實施自動檢查。
(三)品管科權責:擬訂自動檢查計畫。
四、自動檢查類別:
(一)定期檢查:對於本計畫適用範圍內之各種機械、設備,按照其性質分別規定檢查時間實施檢查,目的在於明瞭機械、設備使用一段時間後有無故障,能否繼續使用,或是否需保養維護。
(二)重點檢查:對於本計畫適用範圍內之某些機械、設備,於安裝後開始使用前或於其拆卸、改裝、修理後,就其重要部分實施重點檢查。
(三)作業檢點:對於本計畫適用範圍內之特定作業,作業人員於每日或每次作業前,依規定項目實施檢點。
五、安全衛生自動檢查表應就下列事項記錄:
(一)檢查年、月、日。
(二)檢查方法。
(三)檢查部分。
(四)檢查結果。
(五)實施檢查者之姓名。
(六)依檢查結果應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
各工作場所實施自動檢查,若發現有異常時,應安排檢修,並採取必要措施;同時依檢查結果作修補、更換。如須改造時,應重新評估其危害風險並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紀錄應保存3年。
六、危險性機械、設備之自動檢查: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應委請檢查機構定期檢查,經檢查合格取得合格證後才能使用;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七、委託操作或維護機械、設備之自動檢查: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84條,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部分交付承攬或再承攬時,如該承攬人使用之機械、設備或器具係由原事業單位提供者,該機械、設備或器具應由原事業單位實施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
(二)前項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於有必要時得由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會同實施。
(三)第一項之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如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具有實施之能力時,得以書面約定由承攬人或再承攬人為之。
八、承租或承借機械、設備之自動檢查: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85條,事業單位承租、承借機械、設備或器具供勞工使用者,應對該機械、設備或器具實施自動檢查。
(二)前項自動檢查之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於事業單位承租、承借機械、設備或器具時,得以書面約定由出租、出借人為之。
九、本計畫自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