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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岡壩高濁度公共給水供水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831日訂定
中華民國108403日修訂

                             中華民國111716日修訂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修訂

一、 為因應石岡壩原水濁度升高期間協調公共給水作業需要,特訂定石岡壩高濁度公共給水供水應變小組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颱風豪雨等導致原水濁度升高,有影響正常供水之虞時,經各單位因應處理後,評估有持續擴大,須採取跨區域供水協調調度時,即依本要點辦理供水應變作業。


三、 本應變小組設召集人1人,由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分署(以下簡稱中水分署)分署長兼任,召集人統籌督導及協調事宜;副召集人2人,由中水分署副分署長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以下簡稱四區處)副處長兼任,副召集人協助召集人統籌督導及協調事宜;執行秘書1人,由中水分署主任工程司兼任。執行秘書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命,辦理本作業事務。幕僚作業,由中水分署辦理,其他成員由四區處代表1人、台灣電力公司大甲溪發電廠(以下簡稱大甲溪發電廠)代表1人、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以下簡稱臺中管理處)代表1人、臺中市政府代表2人(經發局及水利局各派1人)、中水分署石岡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石管中心)代表1人及中水分署經管科(以下簡稱經管科) 代表1人。


四、 本應變小組成立及撤除:
(一) 作業分級
本小組分三級開設,達開設條件時,由石管中心通報經管科,經研判有必要開設時,簽奉召集人同意後成立:
1.三級開設:原水濁度1,000NTU以上且有上升趨勢時。
2.二級開設:原水濁度超過3,000NTU且有上升趨勢,且評估豐原給水廠出水率將低於7成以下時。
3.ㄧ級開設:原水濁度5,000NTU以上,且評估豐原給水廠出水率將低於5成以下時。
(二) 各級因應機制:
1.三級開設:由石管中心及四區處豐原給水廠派員進駐作業地點,並視需要由石管中心主任召開應變會議。
2.二級開設:視需要由執行秘書邀中水分署、石管中心、四區處、四區處豐原給水廠、大甲溪發電廠、臺中管理處召開應變會議。
3.一級開設:視需要由召集人邀集中水分署、臺中市政府、石管中心、四區處、四區處豐原給水廠、大甲溪發電廠、臺中管理處召開應變會議。
4.本作業開始值勤及撤除時,均應填報應變小組作業陳核單及通報單(附表一及附表二)。
(三) 作業任務:
1.原水濁度監測、研判、通報及水源調度相關作業。
2.協調上游水庫運轉操作。
3.石岡壩原水濁度達500NTU以上,經協調確有必要啟動食水嵙溪、八寶圳、備援井、烏溪伏流水或后里圳等備援水源。
4.協調食水嵙溪、八寶圳及后里圳引水操作。
5.通報經濟部水利署、四區處、臺中管理處、大甲溪發電廠及臺中市政府等單位配合做好宣導、新聞發布及水源調度作業。
6.本小組開設期間台水公司四區處與大甲溪發電廠每日上午9時及下午5時傳真水情報告單(附表四)至石管中心。
7.各單位已開設颱風豪雨應變小組作業期間,本應變小組作業納入各單位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執行之。
(四) 作業地點:
1.應變小組開設期間以各單位辦公處所為作業地點。
2.應變會議地點以石管中心為原則。
(五) 撤除:石岡壩原水濁度1,000NTU以下,連續達4小時以上時。


五、 本作業參與人員均為無給職,開會時得邀請專家學者與會提供意見供本小組決策參考,相關費用由邀請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