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引取地面水或抽汲地下水之用水行為,免為水權登記:1.家用及牲畜飲料。2.原住民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利用水資源。3.溫泉水源,家用每戶每日取用水量在二立方公尺以下。4.用人力、獸力或其他簡易方法引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