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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之殘餘部份如何申請一併徵收?

所有權人如認為有徵收土地之殘餘部份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或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之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