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15 日內發給之。但徵收補償價額經復議或行政救濟結果有變動或補償費經依法發給完竣,嗣經發現原補償價額認定錯誤者,其應補償價額差額,應於其結果確定之日起3 個月內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