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應於前述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3個月內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 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