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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發給之補償費未能領取者,如何處理?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應於前述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3個月內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 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