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類:依法辦妥砂石採取、加工或買賣業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廠商,且須於開標前一日屬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依「第一類砂石碎解洗選場現地認定基準」規定公布之廠商。(二)符合第一類廠商,投標時應再檢附廠商(砂石場、公司)與臺灣電力公司簽署契約容量證明文件,契約容量未滿300KW者不予參與申購。符合契約容量規定之廠商(≧300KW):分A組(≧700KW)。B組(≧300KW~<700KW)。 (三)本案疏濬總量(數量20萬立方公尺,40萬噸):6萬立方公尺(12萬噸),由A組廠商「抽籤」。14萬立方公尺(28萬噸),由A、B組廠商共同「抽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