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經濟部水利署防汛志工服務隊設置及管理要點(規劃課101/03/13)

經濟部水利署防汛志工服務隊設置及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經水防字第10033002040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經水防字第10133001430號函修正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局),為善用民間資源、促使民眾參與水利公共事業,並彌補公務部門不足之人力,成立防汛志工服務隊(以下簡稱服務隊),受本署及各局監督、指導及統籌運用,以協助防汛救災工作執行及推展水資源教育宣導為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防汛志工(以下簡稱志工)甄選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防汛志工招募以年滿十八歲者為原則,未滿二十歲者需附法定代理人人同意書。
(二)新進志工完成基礎及專業課程培訓後,經各局遴選合格者呈報本署發給志工服務證,始具資格服勤。
(三)防汛志工依本要點每年進行考核,通過後續聘之。
三、志工基礎及專業課程培訓由本署及各局辦理,其中專業課程包括防汛志工任務說明、災害特性管理與警戒說明、水情與災情蒐集回報與疏散避難、地區環境特性說明、災情通報實作、防災社區推動等防災知識課程及相關水資源教育宣導。
四、志工以服務區域巡防為原則,服勤屬機動性質,應遵從各局指導,並以積極、主動、安全第一為原則,志工服務項目如下:
(一)平時
1.透過教育訓練學習對於颱風豪雨之氣象及水情資訊之判讀。
2.瞭解地區環境特性,周邊水系、排水系統、歷史淹水區等。
3.瞭解水利及防災設施,堤防、水門、抽水站、防汛倉庫及避難處所位置及功能。
4.進行服務區內水利設施訪視,如發現損毀、遺失情形能儘速通報相關單位進行維修。
5.協助推展水資源教育政策宣導。
6.協助本署及各局說明水(災)情。
7.協助各局進行水利及防汛行政業務工作。
(二)颱風豪雨期間
1.協助瞭解現地狀況資訊並主動通報。
2.協助服務區內水尺判讀及水情通報。
3.對於溢堤、潰堤或淹水等災情傳出,或發現堰塞湖及河川水位異常時,即時將訊息傳遞至各局。
4.協助其它民眾進行疏散避難,並將避難情形回報至各局。
5.協助本署及各局說明水(災)情。
6.協助本署及各局緊急應變小組之防救災行政作業。
五、服務隊得於各局設大隊;各大隊得依轄區河川流域防災需求及防汛志工服務區域,下設若干分隊,並視執行需求進行任務編組。
六、服務隊置總隊長一人、副總隊長一至三人、各大隊置大隊長一人、各分隊置分隊長一人,並可視需要由各局遴聘顧問若干名。
七、服務隊總隊長、副總隊長、大隊長及分隊長,任期均為二年,職責如下:
(一)總隊長職責
1.對外代表服務隊,廣結社會資源,建立良好工作關係。
2.受本署指導,協助策劃、服務及執行各項工作。
3.負責服務隊督導與管理,並維持各大隊正常運作及經驗交流。
(二)副總隊長職責
1.襄助總隊長處理權責事宜。
2.配合總隊長任務交付,協助推動與執行。
(三)大隊長職責
1.對外代表大隊,廣結社會資源,建立良好工作關係。
2.大隊內各項會議召集與主持,交換工作經驗,促進感情交流。
3.受各局及總隊長指導,協助策劃、服務及執行各項工作。
4.負責大隊內志工督導與管理,並協助各局辦理新進志工徵募、遴選暨培訓事宜。
5.協助各局進行志工任務及人力分配。
(四)分隊長職責
1.負責分隊內轄區範圍巡查與執勤工作分配。
2.協助志工徵募及培訓等作業。
3.分隊內各項會議召集及主持,協助分隊內志工之排班、聯繫、人力調度、經驗交流、及各局行政作業支援。
4.協助彙整分隊內志工服勤時數,並協助各局辦理督導考核作業。
八、志工幹部選任資格及程序如下:
(一)總隊長及副總隊長
1.總隊長及副總隊長選任資格如下:
(1)曾任總隊長、副總隊長或大隊長,服務績優經本署及各局推薦者。
(2)從事水利工作績效卓著,經本署及各局推薦者。
(3)服務績優,或獲頒傑出貢獻、熱忱服務、精神標竿及榮譽獎,經大隊長推薦者。
2.符合前款資格之一之志工,經下列選任程序,由本署聘任為總隊長、副總隊長:
(1)本署於遴選年度十一月底前,通知各局及各大隊推薦。
(2)各局彙整轄屬大隊之總隊長及副總隊長推薦名單後,報請本署遴選後於十二月底前聘任。
(二)大隊長
1.大隊長選任資格如下:
(1)服務績優,或獲頒傑出貢獻、熱忱服務、精神標竿及榮譽獎,經所屬分隊長推薦者。
(2)從事水利工作經驗豐富,經本署及各局推薦者。
(3)曾任分隊長或積極參與防汛志工活動、認真負責,經現任總隊長或大隊五分之一以上志工連署推薦者。
2.符合前款資格之一之志工,得經下列選任程序,由各局聘任為大隊長:
(1)各局應於遴選年度十月底前,通知大隊推薦。
(2)各大隊彙整推薦名單後,送請各局遴選,於十一月底前報本署備查後由各局聘任。
(3)無人推薦時,得由各局洽商適當人選,每年十一月底前報本署備查後由各局聘任。
(三)分隊長
1.分隊長選任資格如下:
(1)具積極、認真及負責之精神,主動申請擔任者。
(2)從事水利工作經驗豐富,經各局及各大隊推薦者。
(3)積極參與志工活動、認真負責,經現任大隊長或分隊四分之一以上志工連署推薦者。
2.符合前款資格之一之志工,得經下列選任程序,由各局聘任為分隊長:
(1)各局應於遴選年度九月底前,通知大隊主動申請或推薦。
(2)申請或推薦截止時,申請或受推薦人數為一人,由各大隊於十一月底前報各局核定後聘任。
(3)申請或推薦截止時,申請或受推薦人數超過一人,由各分隊於十月底前召開分隊志工會議,經分隊志工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如出席人數未滿三分之ㄧ,第二次召開則不受出席人數之限制),以無記名投票選舉之,最高票者由各大隊於十一月底前報所屬各局核定後聘任。
(4)無人申請或推薦時,得由各大隊洽商適當人選報所屬各局核定後聘任之。
(四)前兩款總隊長及大隊長之遴選,得由本署及各局組成遴選小組為之。
(五)志工幹部任期為改選年次年之一月一日起,任期兩年。
九、各局視實際需要,辦理招募、培訓、異地觀摩、通報演練或演習及交流活動,並於每年度檢具防汛志工服務實施計畫,送本署備查,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計畫辦理情形函報本署備查。
十、志工執行服勤任務,依據下列方式進行管理:
(一)服勤時數之認定,除執行前點志工服務項目外,另包括參與志工培訓、相關會議、參訪或教育宣導活動及各項編輯工作,由各局核實認定並記錄之。
(二)志工平時依排定班表進行服勤,服勤前以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通知,以利服務時數登錄。
(三)各局依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開設緊急應變小組後,應通知志工,志工確認待命後,服務時數開始計算;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解除時,通知志工,確認任務結束,期間服務時數由各局核實認定。
(四)為促進志工之服務熱忱及相互交流,本署及各局得辦理下列事項:
1.於服務期間表現優良者,各局依服勤績效頒給榮譽獎狀,並推薦參加相關表揚獎項之選拔以為獎勵。
2.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者,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得認證志工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3.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由各局協助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4.為促進志工間情感交流,達到經驗分享、增加志工凝聚力之目的,本署及各局得不定期規劃志工聯誼、異地觀摩交流與旅遊活動。
十一、服務隊志工為無給職,執行任務或參與志工相關會議時,應穿著志工背心並配戴服務證,並應確實遵守各項服勤及管理規定。
十二、志工之權利如下:
(一)服勤期間由本署提供及辦理意外事故保險,並提供服勤時所需裝備。
(二)獲贈本署及各局提供水利相關出版品、書籍、資訊及相關教學、宣導錄影帶等資料。
(三)免費參加本署及各局舉辦之培訓或成長活動。
志工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志工倫理守則及相關規定。
(二)參與本署及各局所舉辦之教育訓練、座談會及邀請或指定出席之活動。
(三)服勤時穿戴使用本署所配發之服裝及證件,並妥善使用保管,不得借予他人。
(四)應秉持服務、負責、尊重之精神,提昇服勤品質;服勤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五)對因服勤而取得或獲知尚未公開之資訊,須保守秘密,非經本署或各局同意不得擅自宣揚。
(六)志工為無給職,不應要求任何財物之報償,且不得有任何收費、圖利行為,並應拒絕接受服務者主動給予之報酬。
(七)不得以本署志工之名義,擅自對外招攬圖利或發表損及本署與各局聲譽之言論。
(八)志工應詳填個人基本資料,個人基本資料如有異動時,應主動告知各局,以利訊息之傳遞與行政業務之推動,若未主動告知而致個人權益受損應自行負責。
十三、本署及各局應依據志工服務表現與執勤狀況,定期辦理考核與表揚作業,並於每年年度大會中公開表揚。
(一)考核期間: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隔年二月前完成前一年度之考核工作。
(二)考核方式,分為平時及年度考核:
1.平時考核:登錄志工服務時數、通報件數,記錄參與培訓及相關活動會議、各項編輯或行政作業工作及志工特殊事蹟貢獻或不當行為事實等。
2.年度考核:隔年二月完成彙整各志工全年紀錄,據以作為表揚及續聘依據。
(三)志工之考核依下列標準辦理,考核成績總分為一百分,七十分為合格分數,未達合格分數者,經各大隊開會決議其志工資格保留或解除事宜。
1.出勤狀況(百分之四十):包括服務工作值勤紀錄、參與教育訓練、異地觀摩及交流活動出席狀況。
2.服務成效(百分之四十):協助防災教育宣導、水情與災害之通報、記錄及疏散,以及支援各局進行水利與防汛業務工作。
3.工作態度(百分之二十):對巡守、通報相關專業知能了解程度、工作配合情形及服務態度良窳。
(四)志工有下列情形之ㄧ者,視情節輕重予以口頭申誡輔導、取消志工資格、不續聘、解聘等方式處置:
1.年度內經排定之勤務無故不到,逾三次者。
2.私自將志工服飾借予他人穿戴或使用者。
3.未經本署同意擅自宣揚尚未公開之訊息者。
4.向受服務者要求任何財物之報償或接受服務者主動給予之報酬者。
5.以本署志工之名義,擅自對外招攬圖利或發表損及本署及各局聲譽者。
6.服務期間,怠忽職守、行為不良有損本署或各局之聲譽並經查屬實者。
十四、志工符合本點第一項各款資格者予以獎勵,各局並得推薦參加年度誓師活動頒獎表揚:
(一)志工之獎勵內容及資格如下:
1.全勤獎:全年依班表值班無缺席及請假,且參加本署及各局舉辦之訓練活動皆無缺席者。
2.傑出貢獻獎:於服務期間,確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分隊,並由各局依具體事蹟推薦,經本署審查確定者。
3.熱忱服務獎:全年服務時數達各大隊志工前三名者。
4.精神標竿獎:全年積極配合本署及各局辦理災害防救業務,經各局依年度考核結果,成績最高之志工及分隊,其中分隊成績係由分隊志工成員成績加總後之平均值。
5.榮譽獎:凡服務確具績效,且符合下列標準之一者。
(1)二級榮譽獎:滿三年且執勤六百小時者。
(2)一級榮譽獎:滿五年且執勤一千小時者。
(3)特級榮譽獎:滿十年且執勤一千八百小時者。
(二)對於服務績優志工除以公開方式予以表揚外,並視狀況頒給獎品予以鼓勵。
十五、志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申請資格保留至原因消滅為止,原因消滅後未向各局申請恢復資格者,視為放棄擔任志工:
(一)服兵役。
(二)懷孕、分娩、養育三歲以下子女(養育子女部分男性志工亦可申請)。
(三)有特殊需要須長期出國者。
(四)因重病無法服勤。
(五)升學或進修。
(六)其他不可抗拒情事或重大變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