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政府無足夠財源徵收河川區域內私有地,水利法於103年增訂第82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使都市計畫範圍內河川區域中之私有土地得申辦容積移轉,以兼顧民眾權益保障及減輕政府財政壓力。
按水利法第82條第3及第4項規定「主管機關依第一項公告之水道治理計畫線或用地範圍線內施設防洪設施所需之用地,或依計畫所為截彎取直或擴大通洪斷面辦理河道治理,致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及既有堤防用地,應視實際需要辦理徵收;河川區域內依「前項」致無法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者,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計畫,而尚未辦理徵收前,得準用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第2項所定辦法有關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移轉方式及作業方法等規定辦理容積移轉。」
倘水利機關有治理需求、用地急迫性等,就轄管河川區域範圍內且符合上開水利法相關規定擬訂實施計畫,依經濟部106年所頒「依水利法第82條辦理容積移轉作業流程」規定,水利機關所擬實施計畫倘經審查與核定,並依相關規定函送地方政府辦理公告後,該實施計畫範圍始具得容積移轉條件,後續申請人即得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相關規定,檢具相關資料向各該管地方主管機關(都計機關)申請容積移轉許可,由其依法受理及審查是否核准容積移轉。
如於適逢辦理水利工程期間,為兼顧工程急迫性及保障各關係人權益,各該水利機關應於第1次公聽會時向土地所有權人說明,其得選擇以協議價購或容積移轉方式辦理用地取得,土地所有權人至遲應於第1次公聽會會議紀錄發文日起30日內,以書面表示以容積移轉方式之意願,爰對政府機關而言,協議價購或徵收均須有償取得土地,水利法容積移轉可無償取得河川區域內私有地,有助於減輕政府財政壓力,達成土地所有權人及政府雙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