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本人及配偶可以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嗎?
小明和小華都是公務人員,2人結婚後開心迎來新生兒小寶,為了照顧剛出生的小寶,小明向機關申請了育嬰留職停薪,請問小華是否也能向機關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呢? 為提供完善且具有彈性的留職停薪制度,並鼓勵公務人員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年幼子女之責任,而讓公務人員夫妻於考量整體家庭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後,有共同照顧年幼子女的需要者,提供公務人員夫妻雙方可以同時申請留職停薪的管道,在110年3月15日修正了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刪除該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中有關公務人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僅得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的規定。 所以~~~小明和小華是可以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呦!!!
如果留職停薪期間即將屆滿,小明如果仍有養育小寶的需求,可以向機關申請延長留職停薪嗎?有無申請期間及次數的限制呢?
依據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6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最長可以申請至該養育的子女滿3足歲為止,並無申請期間的下限及次數的限制,且機關不得拒絕;所以~在小寶滿3足歲以前,小明只要有養育小寶的需求,就可以向機關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含延長育嬰留職停薪或中斷後再次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且沒有申請期間下限及次數的限制喔!
(轉載自銓敘部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