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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鑿井工程竣工書件制度化水利行政組

  發刊期數:第0650期/ 發布日期:114/06/27

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地下水鑿井業應於鑿井工程完成後三十日內,提供水利事業興辦人地質柱狀圖、抽水設備竣工圖及抽水試驗紀錄表,作為申報竣工報告之資料,同規則第21條說明,地下水鑿井業申請之相關書圖表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利地下水鑿井工程竣工書件制度化,經彙整臺灣區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及各縣市政府意見,完成地質柱狀圖、抽水設備竣工圖、抽水試驗紀錄之書件範本草案(本署所訂書件範本係基本原則,如興辦水利事業人因契約或其他需求,要求更嚴謹之規範,亦可從其契約內容。地質柱狀圖、抽水設備竣工圖、抽水試驗紀錄標準化格式內容原則以電子化格式提送主管機關,惟考量業者實際執行情況,如符合本署所訂格式,以手繪形式提送亦可),並函頒試行;為利地下水鑿井業者及縣市政府承辧人了解上開資訊,相關範例及教育訓練等教材均公布於本署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資訊網(https://wr.wra.gov.tw/GWInfo/home),以為周知。

本署近幾年持續針對主管機關及鑿井業者進行地下水鑿井工程竣工書表範本進行宣導及教育訓練,並廣納各界試行回饋意見,後續將依試行結果滾動檢討範本草案,並適時正式函頒公告實施,以利地下水鑿井工程竣工成果資訊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