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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水利工程用地取得經驗分享-協議價購篇土地管理組

  發刊期數:第0648期/ 發布日期:114/06/13

在完成興辦事業計畫核定、測量分割與地上物查估等作業後,為取得所需用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規定,應先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協議不成,才可以依法申請徵收,辦理協議價購重點如下:

(1) 開會通知:要確實通知用地取得範圍內的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來陳述意見,通知應合法送達,以雙掛號或其他取得收回執的方式辦理,以確實掌握送達情形。

(2) 辦理協議價購時,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價購有關事項及後續用地取得作業方式,協議價購記錄內容除要有協議之結論及協議價購成立或不成立與後續處理方式外,也要有所有權人陳述意見及回應情形等事項;且記錄也要確實合法送達。

(3) 如有無法送達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的情形,依規定需要辦理公示送達,國內公示送達期需滿20日才生效、國外公示送達期需滿60日才生效;另外依相關規定,辦理協議價購時得一併通知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且陳述意見的期限不得少於7日;所以,在價購會議紀錄寄發時,除了要有公示送達期限,也要有7日以上陳述意見期限。實務上建議,如涉及國內公示送達,至少預留1個月辦理,如涉國外公示送達,至少預留2個半月辦理。

(4) 另外,需特別提醒的是,如協議價購後超過6個月才陳報徵收,或徵收計畫書遭內政部退回補正,超過6個月仍未補正完成者,需重新辦理協議價購,請辦理用地取得工作人員留意,以避免因辦理協議價購期程拖延過久,影響年度用地取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