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即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但為了順利推動重大工程建設,內政部在90年3月26日修正該規則第6條第1項但書規定,明訂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得排除上開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限制,也就是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於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使用之臨時性設施者,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於徵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核准為臨時使用。
臨時使用樣態繁多,申請做臨時使用,除應徵得「使用地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外,尚需徵得「有關機關」同意,其作業原則上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臨時使用之內容及性質,徵詢各該相關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例如:使用原住民保留地者,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涉及水土保持事項者,為農業部;涉及環境保護事項者,為環境部)。後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時,亦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臨時使用用途及期限等資料,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土地參考資訊檔。此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也應負責監督確實依核定計畫使用及依限拆除恢復原狀。另外,也提醒一定要經核准後才能據以使用,以免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受到裁罰。
水利署及所屬機關經管之範圍大致為中央管河川、中央管區域排水、水庫蓄水範圍及海堤區域之堤身等範圍,水利工程在施作期間,有時需使用到附近的非都市土地作為臨時性設施使用,亦是依前開規定申請准予臨時使用,讓水利工程順利推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