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發電仰賴他國輸入的化石能源為大宗,加重能源穩定及淨零碳排之壓力,為改善能源結構及落實再生能源政策,乾淨的水力發電是新時代的趨勢,然我國大型水力發電場域多已開發,且大型水庫式水力發電廠開發所涉及環境影響層面較廣,爰以鼓勵推動小水力發電為主。為擴大小水力發電之適用範圍,經濟部能源署於112年6月21日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加入管渠及天然河川等條件,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配合多元綠能政策,於水利工程規劃階段即納入小水力發電潛能評估,包含推動中之水資源設施及河道改善工程,於提案階段即在相關審查表及執行計畫中納入流量、水頭、交通、土地及敏感區等條件,進行小水力發電之潛能初評,詳圖1。
為利各分署第一線同仁掌握轄內治理範圍及水利建造物小水力潛能狀況,已著手逐一盤點各分署轄管河川各斷面及相關水利建造物具小水力潛能點位。小水力潛能點盤點作業,大致分成三個階段,詳圖2,第一階段為「依常見樣態找尋潛能點」,即利用常見樣態(如引輸水路、消能設施、堰體設施等)找尋適合潛能點,詳圖3;第二階段為「技術可行評估原則」,主要針對水頭、流量、裝置容量等潛能條件,以及土地、生態及環境敏感區、交通及饋線等開發條件,進行更詳細的調查及評比;第三階段為「經濟可行評估原則」,針對第二階段評比潛能較高者會同各分署現勘確認,後續再進行個案可行性分析研究,包含詳細工程布置、經濟效益分析及後續推動招商方式等。
本署預計於114年前完成上述小水力評估及盤點作業,並依開發潛能及推動期程訂定分年目標,亦會將相關作業之技術分析過程及經驗,包含初評機制及三階段盤點作業等滾動檢討並彙編成技術手冊,以供未來小水力開發單位參考,期全面推展小水力促進再生能源多元化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