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經濟部與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劃定原則,有關地理形勢自然形成之河川及依水利法公告之行水區土地流經都市計畫區者,予以劃定為使用分區,名稱統一為「河川區」,其範圍境界線由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之精神認定;至於原非河道經都市計畫之設置始成為河道之公共設施用地,則予以劃定為「河道用地」;區域排水比照前開原則劃定之。
另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水利工程,於辦理用地取得作業涉及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時,應辦理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變更,倘都市計畫道路與河川區之堤防(水防道路)重疊或道路跨越河川區時,則依本署97年11月10日經水地字第09717001080號函釋原則辦理,其土地使用分區名稱訂定原則依該部分之土地是否徵收區分為:
(一)土地尚未徵收者,由道路、水利主管機關協商何項計畫工程先 行施作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水利主管機關為整治工程需要辦理變更都市計畫及徵收者,劃設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
2、道路主管機關為施設道路、橋樑工程需要辦理變更都市計畫及徵收者,其因仍需受水利相關法規管制,故劃設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
(二)土地已徵收者:若該土地之管理機關為水利主管機關,則劃設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若管理機關為道路主管機關,則劃設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
又倘都市計畫範圍內道路與河道用地之堤防(水防道路)重疊或道路跨越河道用地時,其土地使用分區名稱亦比照前開原則為「河道用地兼供道路使用」或「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