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為強化反貪倡廉具體措施之落實執行,明確政商互動之倫理規範,特就國人傳統民俗節慶期間,部屬機關自行辦理或廠商邀請參加相關聯誼活動,除應恪遵經濟部96年6月14日函頒「經濟部所屬員工遇『請託關說、贈受財物、飲宴應酬』事件應行注意須知」之相關規範外,另作「補充要求」。
依據經濟部96年12月21日經政字第09604325260號函頒經濟部所屬員工「民俗節慶政商聯誼互動」補充要求重點如下:
一、「機關員工受邀參加廠商辦理之民俗節慶聯誼活動」方面
(一)民俗節慶期間,機關員工遇「與職務上有利害關係廠商」辦理且主動邀請參加之「聯誼活動」時,原則上「不應參加」;惟若經衡量「不接受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或「業務聯繫上確有必要」者,得經簽報首長或其授權之主管,並知會政風單位後應邀參加。
(二)如符合上開例外情形而完成簽報知會程序,參加廠商辦理之民俗節慶聯誼活動時,應注意下列狀況處置:
1、遇廠商贈送價值在新臺幣500元以下之廣告物、促銷品、紀念品等,得予收受,惟若知悉該收受標的之價值逾新臺幣500元者應予退還;退還有困難者,得於獲贈或獲贈日起7日內付費收受、歸公或轉贈慈善機構。
2、遇廠商於活動中安排有「摸彩」或「抽獎」時,無論與會機關員工是否已贊助或提供活動禮品,原則上均「不宜參加」;若純為增進聯誼氣氛而參與摸彩或抽獎,亦宜委婉拒領抽得之禮品或現場將原物捐回。
3、遇廠商於聯誼活動結束後,邀請接續參加其他超越正常社交禮俗範圍之飲宴或娛樂活動時,應一律「不得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