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行政院打詐四法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三、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科技偵查法制化)
(一) 運用GPS定位追蹤,即時追查車手位置及去向
為能即時掌握取款車手位置及去向,運用GPS定位追蹤有其必要性,為強化程序保障,檢警實施逾連續24小時或逾累計2日,即採法官保留。
(二) 利用M化車定位,鎖定詐欺電話機房搜索查緝
依照傳統跟蒐或通訊監察往往無法掌握精確機房位,因而有必要利用M化車進行發話定位,進一步聲請搜索查緝,明文規範調查發動程序採法官保留。
(三) 使用熱顯像儀,調查被害人遭囚位置即時救援
因本方法係對隱私及具秘密合理期待之場所調查,故規定僅得從室外對室內採非實體侵入性調查,且不得錄音,並限於調查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罪,採法官保留原則。
四、洗錢防制法
(一) 刑責納管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嚴杜藉由虛擬資產形式洗錢
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倘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或境外設立者未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及洗錢防制登記,卻提供服務,將科刑責強化納管,並於特殊洗錢罪增訂利用虛擬資產帳號犯洗錢罪之刑事處罰。又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NFT)運用於金融投資或支付用途時,亦屬前述虛擬資產範疇而同受規範,以全面防杜詐騙及洗錢犯行。
(二) 刑責納管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嚴防淪為洗錢工具
對於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就未完成服務能量登錄而提供服務者,或境外設立而未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及服務能量登錄,卻提供服務者,明定以刑責納管,另於特殊洗錢罪增訂利用第三方支付帳號犯洗錢罪之刑事處罰。
(三) 層級化一般洗錢罪之罰則,落實法人有責任始有處罰原則,溯源追查洗錢共犯,沒收範圍擴大
使洗錢犯罪刑度與前置犯罪脫鉤,並以洗錢規模是否達新臺幣1億元區分不同刑度,以嚴懲其危害金融秩序之不法行為。另加重法人責任,惟對有責任始有處罰之憲法原則併予落實,復將沒收範圍擴大為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何人均沒收,擴大利得沒收亦不限於以集團性或常習性犯之,強化嚇阻洗錢犯罪力道。
(四) 提高指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罰鍰上限,並增訂「得按次處罰」
就未落實內控與稽核制度、確認客戶身分、留存必要交易紀錄、大額通貨交易申報、可疑交易申報之指定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所為罰鍰上限提高,使罰鍰具比例性或勸阻性,並新增「得按次處罰」規定,以加強監理機關與執法機關協力,促進透明金流、防制洗錢之力道。
以上資料來源:法務部113年7月17日新聞稿(https://www.moj.gov.tw/2204/2795/2796/210451/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