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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宣導打詐新四法(上)政風室

  發刊期數:第0627期/ 發布日期:114/01/17

113年度行政院打詐四法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一) 高額詐欺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下同)3億元以下罰金

對於高額詐欺犯罪行為造成民眾嚴重財產損害,提高法定刑,明定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以上,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若達1億元以上,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二) 3人以上複合不同詐欺手段,加重刑責二分之一;首腦主犯最重可處12年有期徒刑,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明定複合式詐欺犯罪,依刑法第339條之4法定刑加重二分之一;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首腦主犯,更提高刑責為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

(三) 鼓勵詐欺犯罪成員窩裡反,自首或自白協助溯源追查,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增訂窩裡反條款,以有效協助追查上游詐欺犯罪核心共犯或查扣全部犯罪所得,澈底瓦解詐欺犯罪組織及查扣全數犯罪所得。

(四) 犯罪所用之物一律沒收,其他違法利得一併沒收,澈底斷絕犯罪誘因

詐欺犯罪具有低成本高獲利之特性,明定對於供詐欺犯罪所用之物,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一律沒收。對於查獲時無法證明與本次詐欺犯罪有關,若能證明為其他違法行為利得,一併沒收。

(五) 提高假釋門檻,有期徒刑提高為三分之二,累犯提高為四分之三,三犯一律不得假釋

詐欺犯罪具有常習性,爰有必要提高詐欺犯罪假釋門檻,有期徒刑提高為服刑超過三分之二;累犯提高為服刑超過四分之三,三犯詐欺犯罪一律不得假釋,矯正詐欺惡習。

(六) 完善被害人保護措施

強化現行「165反詐騙諮詢專線」之功能,提供詐欺被害人諮詢轉介服務、加強法律協助、放寬民事訴訟選定當事人限制,並減輕相關民事訴訟費用負擔、明定偵查或審判中運用調和解程序,促使被告向被害人賠償,積極填補被害人損害。

 

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一) 增訂網路流量紀錄調取規定,溯源追查詐欺及資安犯罪

修正通過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增訂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之法定程序,比照通信紀錄,由執法機關聲請法院核發調取票後調取。

(二) 授權檢警職權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擴大通信紀錄調取罪名範圍,即時掌握詐欺相關犯罪資料

本次修正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將可依職權調取,即時追查詐欺犯罪相關共犯。本次修正同時擴大通信紀錄調取罪名範圍,刪除調取通信紀錄須偵查「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以上資料來源:法務部113年7月17日新聞稿(https://www.moj.gov.tw/2204/2795/2796/210451/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