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自來水水質安全與水量穩定,自來水事業依自來水法第11條規定,劃定並公告水質水量保護區,區內限制貽害水質水量之行為,並自民國95年起開徵「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作為推動地方回饋與相關水源保育建設之機制。
考量原住民族地區對基礎供水設施之迫切需求,自來水法第12條之2更明定於保護區範圍內,應加速推動原住民族地區簡易自來水設施之建置。每日供水量在3千立方公尺之簡易自來水系統,符合自來水法第110條規定核准設立之組織團體或事業,經由地方政府提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同意辦理後,得以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挹注,以保障原鄉居民基本用水權利。
由保育組楊介良組長率隊前往新竹縣頭前溪水系水質水量保護區之五峰鄉與尖石鄉查核由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建置之簡易供水設施,採「書面審查」與「現地勘查」方式辦理。本次查核中各受查計畫皆能依法定程序與規範執行,設施設備運作狀況穩定。查核機制不僅深化對執行單位之行政輔導,更有助於政策執行回饋機制之優化修正。